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9個重點行業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的原址用地為疑似污染地塊,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中“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9個重點行業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的原址用地為疑似污染地塊,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中“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