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業企業“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承諾書
項目名稱:年加工50臺過濾設備生產線項目
經信部門備案號:330000160727073801A
承諾方(甲方):湖州星迪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行政主管部門(乙方):湖州市吳興區環境保護局
一、項目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 湖州星迪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 陳玥星漢
(三)擬建地址 湖州市埭溪鎮工業園區創業大道38號1幢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湖州星迪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計劃投資50萬元,租用湖州核宏機械有限公司閑置廠房,利用租用取得的車床、行床、鋸床、折彎機等設備,形成年加工50臺過濾設備的生產能力。
(五)總投資及環保投資
本項目總投資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估算為5萬元。
二、承諾內容
(一)甲方事項
1、甲方承諾本項目不屬于以下環評審批目錄清單內容:
(1)核與輻射項目;
(2)環評審批權限在環保部的項目;
(3)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電力、金屬冶煉、醫藥、化工、印染、電鍍、制革、造紙、鉛酸蓄電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環境風險的項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業核定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
2、甲方承諾項目建設符合以下條件和標準:
(1)項目選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
(2)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3)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新增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企業核定總量范圍內。
(4)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委托有資質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自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5)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前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全本及簽訂的承諾書。
(6)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項目正式投產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監測,按規范組織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公開驗收結果后報環保部門備案。
(8)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諾備案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時申領變更(核發)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污。
(9)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執行標準出臺或修改,按新標準執行。
(10)已全面知悉工業企業“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環評承諾備案辦理條件及辦理流程,嚴格按照承諾要求進行建設。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自覺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承諾內容事項
乙方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備案書面意見。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有備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備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受理書的,由有備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備案受理書,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三)甲方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甲方不履行承諾義務或者履行承諾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從重處罰、直至停產恢復原狀等違約責任。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甲方必須按法律法規執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諾的,依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并限期采取補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方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諾事項外,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若發生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承諾書對承諾人具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承諾方(甲方):湖州星迪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行政主管部門(乙方):(蓋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