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太湖大道與長城路交叉口東北角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開發區太湖大道與長城路交叉口東北角地塊位于長興縣太湖街道,其北面為陳塘村下畝里村,西面為長城路,南面為太湖大道,東面為長興百盛酒業有限公司,占地面積約12346平方米。該地塊最初為農用地,2001年,長興長寧伯樂電器機械有限公司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用作工業用地并開始建設標準廠房,由于企業自身原因,主體建筑工程處于停建狀態。2009年,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通過過戶形式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計劃用于商住用地。2012年,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對停建狀態下的主體工程進行拆除整平后閑置至今。根據《開發區太湖大道與長城路交叉口東北角地塊規劃意見書》,該地塊后續將用于二類住宅(R21)、零售商業(B11)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實做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湖環發〔2019〕31號)文件精神,鑒于地塊歷史上為農田及無生產史工業用地,為更好地了解本地塊的現狀,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測。
為此,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委托湖州寶麗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對本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通過對開發區太湖大道與長城路交叉口東北角地塊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進行初步現場采樣、檢測分析工作,評價該地塊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用地要求。
現公示該項目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相關內容,征求廣大公眾的意見。
(1)基本情況和結論
本地塊位于長長興縣太湖街道,總用地面積為12346平方米。該地塊最初為農用地,2001年,長興長寧伯樂電器機械有限公司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用作工業用地并開始建設標準廠房,由于企業自身原因,主體建筑工程處于停建狀態。2009年,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通過過戶形式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計劃用于商住用地。2012年,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對停建狀態下的主體工程進行拆除整平后閑置至今,后續將用于二類住宅(R21)、零售商業(B11)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實做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湖環發〔2019〕3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本次調查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等相關要求對本項目地塊進行土壤及地下水調查評估,本次共采集36個土壤樣品、5個地下水樣品。其中地塊內29個土壤樣品、4個地下水樣品,背景點7個土壤樣品、1個地下水樣品,并按照相關規范完成樣品檢測。
本次調查土壤質量評價優先參考《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及表2中 “第一類用地的篩選值和管制值”。結果顯示,土壤中檢出污染物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在確定了開發場地土地利用類型的情況下,該場地不需進行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即可直接用于該土地利用類型的再開發利用。
本地塊地下水整體水質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水質,地下水樣品中各檢出項目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美國環保署區域篩選值(RSL)。本場地規劃為二類住宅(R21)(第一類用地)、零售商業(B11)(第二類用地)用地,地下水環境風險低,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
本場地規劃為二類住宅(R21)(第一類用地)、零售商業(B11)(第二類用地)用地,從嚴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標準,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此次場地調查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無需開展進一步詳細調查或風險評估可直接用于“第一類用地”再開發利用。
(2)委托單位
單位:浙江長興正達投資有限公司
聯系人:莫勤劍
聯系電話:18367287188
(3)場地調查機構
單位:湖州寶麗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聯系人:沈繼洪
聯系電話:13326152799
(4)信息公示內容
本次公示將本項目的初步調查報告結論進行公示
(5)征求公眾意見主要事項
公眾在發表意見同時盡量提供詳盡的聯系方式。
(6)意見提交具體形式
關注本項目建設的公眾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的方式直接與聯系人聯系參與。